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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劳保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3年12月18日      作者:平建字[2004]88号     【编辑录入:admin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劳保费的及时收缴。现将建设劳保费计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工程计费依据资料的,可参照有关工程造价指标,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收缴建设劳保费用:
l、建筑和装饰工程按4.06O计算(含税);
2、安装工程按4.095O计算(含税);
3、市政道路、排水、桥梁、控制爆破工程按4刀6%计算(含税);
4、市政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园林工程按 4.14%计算(含税)。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暂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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