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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3年12月18日          【编辑录入:admin

平建字[2002]7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民政府平政[2002]22号文件《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该项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现将《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费用和职工养老、待业保险费用的来源(两项费用以下统称建设劳保费用),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劳保费用是指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价项目中的离退劳保基金和在职职工养老待业保险费两项费用。
第三条 凡是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概预算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抗震加固、维修等工程,其建设劳保费用的管理均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直接向建设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招标投标工程和工程结算也不得将该费用项目列入标的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第五条 为了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第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与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是全市建设劳保费用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调剂及日常管理;
2、负责劳保费用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
3、加强同施工企业联系,及时掌握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施工进度及实际工程造价情况,确保劳保费用的足额收缴及按时拨付;
4、负责市政府、市建委交办的有关建设劳保费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应按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抗震加固、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对应的费率标准执行。收取的劳保费用税率平顶山市区按3.413%计取,县(市)、镇按3.348%计取。
第八条 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不全,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等级的,该工程建设劳保费的收取标准,可依照审批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暂按一类工程计取标准收缴。没有施工图预算,也没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平顶山市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确定缴纳基数,并按相应工程类别计取标准收缴。
第九条 凡在平顶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后,应到市建设劳保办领取《平顶山市建设定额劳保费用缴纳通知单》,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建设单位须持《平顶山市建设定额劳保费用缴纳通知单》方可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和招投标手续。 未进入市建委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到市建设劳保办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劳保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对工程造价在壹仟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时,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劳保费用申请。经研究批准后可与建设劳保办签订《平顶山市建设劳保费用分期缴纳协议书》,按规定时间分期缴纳建设劳保费用,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 0%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或不按协约时间和数额缴纳建设劳保费用的,市建设劳保办除按有关规定收缴滞纳金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时,应主动提供以下资料:
1、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书,因施工图纸不全而未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的,可报送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2、施工设计图纸及总说明。
第十二条 中标后,施工企业应持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劳保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县(市)应在接受市建设劳保办委托后,方可代理建设劳保费的收缴业务,但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帐户和全市统一发票,不得擅自收缴。受委托单位必须加强收缴人员的管理,对收缴发票的使用实行监督,谨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三章 建设劳保费用的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凡承接已缴纳了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即可向市建设劳保办提交建设劳保费拨付申请。
第十五条 外地进平企业申请拨付须具备的条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须出具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上年度收缴和返还该企业建设劳保费用的证明,及驻平分支机构年度劳保费用支出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应由当地财政部出具其上年度劳保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证明,同时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第十六条 符合劳保费用拨付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属实者,应向市建设劳保办领取《平顶山市建设劳保费用拨付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交市建设劳保办,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向市建设劳保办提交拨付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预算书等复印件;
2、建设单位留存的本工程建设劳保费用缴纳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完成报表和对应的施工图预算;
4、上年度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和返还该企业建设劳保费用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发放的退离职工工资表和下岗职工工资表原件及某月工资表复印件。
6、已拨付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再次申请拨付时,还须提交上述资料中的第3款及上次拨付的拨付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设劳保费的拨付标准
1、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上年建设劳保费实际支出少于市建设劳保办收缴数额的,按有关规定扣除业务经费和风险积累金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实行支出额抵补后不再拨付。上年建设劳保费实际支出大于市建设劳保办收缴数额的,按有关规定扣除业务经费和风险积累金后,按工程进度全部拨付给企业。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经市建设劳保办确认确有劳保费用支出的,由市建设劳保办按不低于收缴额的2 0%拨付。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建设劳保办的工作,主动向市建设劳保办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准确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作弊、虚报资料的,一经发现,将停拨该项工程的建设劳保费。
第四章 建设劳保费用的调剂程序
第二十条 建设劳保费用的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列入我市建设劳保费特困企业名单的施工企业,具备年终建设劳保费的调剂资格;
2、建设劳保费特困施工企业具有的基本条件:
①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的;
②近两年内未发生不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不缴纳(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③长期在平顶山承担施工任务的骨干施工企业;
④连续两年企业承接工程的建设劳保费小于企业实际支付建设劳保费7 0%以上者。
3、申请调剂建设劳保费用的施工企业,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年度在当地上缴、返还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
②本年度企业建设劳保费用拨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①单位年施工总产值及在平施工产值财务报表;
④本年度企业建设劳保费用;
⑤经企业主管劳动人事部门认可的反映企业在编职工及离、退人员情况的劳资报表。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劳保办按规定提取业务工作经费和风险积累金后,其余额部分原则上应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劳保费用是国家为施工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减免、截留、拖欠、挪用此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保费用从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中分离 出来后,施工企业不得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将 此项费用转嫁给施工企业。否则,一经发现,应予追回。造成不 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劳保办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劳保费用,施工企业应列入专项科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建设劳保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市建设劳保费用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劳保办统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施工企业经营的非建筑施工产业的劳保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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