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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5月7日          【编辑录入:定额站

各县市(区)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
的通知》(豫建设标【2009】44号)文件精神,2009年度平顶山市造价
工程师初始注册文字资料必须于2009年5月22日前报送市定额站造价从业
员管理室初审,过期不予受理。
附件:豫建设标【2009】44号文  
                                     联系电话:2633796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9〕44号

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

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决定自

2009年5月18日始开展我省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

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1、通过2008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

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并一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应符合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年限要求;
 3、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单位;
 (4)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5)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二、申报注册应提交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

交一张近期二寸和一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省级注册机构审核后退

回本人)。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6、凡申请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必须提交其所在单

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

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依据缺一不可,否则将不予批准注册。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退休

证明和单位聘用合同。
 7、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

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

育证明。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书复印件。
 10、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凡有建设部150号部令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注册.
 11、工作业绩和成果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
 (1)近两年已完成编制或审核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或单位

工程造价

在100万元以上的估算、概算、标底、结算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

书(取代

表性工程造价成果二项)。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

工作报告两份(每份不少于2000字)。
 (3)近两年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两篇工程造价专业论文。
 ?9、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
 (2)申请人请将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资质证书(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复印件缩印在《造价工程师初始注

册申请表》背面。
 (3)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

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

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

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

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应

的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等。
 三、注册申报程序、时间及有关要求
 初始注册必须采取网上申请注册和提交文字资料注册同步进行的办法。
 1、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于2009年5月18日起须先通过河南省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

网进行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并上报数据,网址:www.hncost.com
 2、省直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文字资料申报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至22日止。
 3、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按本

通知第二条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文字资料。
 4、各省辖市申请初始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

申报注册材料审核同意盖章后,于2009年5月18日起报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

(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初审。省辖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初审汇总

于5月28日前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省直有关单位人员直接报送省定

额站审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五、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

站负责核发和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式样及编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统一规定,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
 六、注册费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每人按50元收取。
 七、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通

知所管辖区2008年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07年度以前取得造

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及参加继续教育合

格证明),按时参加注册,共同完成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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