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招标控制价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税金,以及社会保障费。
三、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之前,将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石龙区)定额站办理备查登记。报送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纸质资料、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平顶山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表。
四、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石龙区)招标办和市(县、区)定额站投诉。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